(2017)辽0204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大连锦绣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温秀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锦绣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温秀娟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1183号原告:大连锦绣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法定代表人:权淑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女,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奇全,男,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温秀娟,住大连市。原告大连锦绣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温秀娟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大连锦绣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锦绣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晓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