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22执10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山东恒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赵宜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恒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22执1028-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恒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宜,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雎宁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6)鲁1002民初34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承诺于2017年10月底前全部付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鲁1002执102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