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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3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杨仙桃与兀树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仙桃,兀树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民初1121号原告杨仙桃,女,汉族,生于1969年10月24日,住三门峡市陕州区。诉讼委托代理人梁成峡,三门峡市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兀树森,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8日,住三门峡产业集聚区。原告杨仙桃与被告兀树森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杨仙桃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仙桃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仙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仙桃承担。审判员  王中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荆美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