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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4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宇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充南派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宇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南充南派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4729号原告:成都宇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春。被告:南充南派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文博。原告成都宇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充南派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成都宇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1月20日签订《APP应用开发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进行APP应用技术开发,项目总价86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APP应用开发并交付被告验收完毕,后被告提出在原APP应用软件基础上新增部分功能,双方确认额外增加部分功能费用为8800元,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完成所有约定任务,被告仅向原告支付40000元,尚欠原告54800元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技术开发费54800元,违约金4128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南充南派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计算机软件设计开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7]2号)规定,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四川省辖区内有关计算机软件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案应当由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郭静人民陪审员  曾英人民陪审员  薛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