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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521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海南州联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毛措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州联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周毛措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1民初264号原告:海南州联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500091606648D,住所地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贵德西路。法定代表人:施小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海俊,男,1966年6月24日生,海南州联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住共和县。被告:周毛措,女,个体户,住共和县。原告海南州联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毛措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海南州联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南州联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周毛措已偿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州联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64元,减半收取计1182元,由原告海南州联合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尹菲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文崇萍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