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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冯某、袁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52号申请执行人:冯某,男,1990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武邑县。被执行人:袁某,女,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武邑县。本院在执行冯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22执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迎君审判员  王 宣审判员  王凤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书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