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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4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明与齐战胜、芦劲松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北京阳光鑫隆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刘永涛,齐战胜,芦劲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4108号原告李明,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现住北京市房山区,住吉林省。委托代理人刘金沙,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阳光鑫隆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碧溪路南侧44、45幢法定代表人王保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北滔,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北京阳光鑫隆建材市场有限公司法务,住北京市。被告刘永涛,男,1960年11月27日出生,北京阳光鑫隆建材市场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被告齐战胜,男,1967年4月4日出生,北京阳光鑫隆建材市场有限公司经理,住江苏省,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芦劲松,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原告李明与被告北京阳光鑫隆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刘永涛、芦劲松、齐战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明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撤诉。审判员 沈 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玉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