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03民初2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谢伟与彭忠平、彭筱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伟,彭忠平,彭筱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2774号原告谢伟,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委托代理人李青山,随州市炎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调查取证、提起诉讼、变更或放弃诉讼请求、和解、代收签法律文书、代领执行款)。被告彭忠平,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彭筱钊,男,198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伟诉被告彭忠平、彭筱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谢伟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谢伟负担。审 判 长 杨友元人民陪审员 吴祖国人民陪审员 陈义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宗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