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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1民初3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周芝荣与被告刘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芝荣,刘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1民初3165号原告周芝荣,男,汉族,生于1952年12月21日,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刘丽娟,女,汉族,生于1980年4月16日,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周芝荣与被告刘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芝荣负担。审 判 长  高浩儒人民陪审员  罗 铤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春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