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1民初3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周芝荣与被告刘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芝荣,刘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1民初3165号原告周芝荣,男,汉族,生于1952年12月21日,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刘丽娟,女,汉族,生于1980年4月16日,住四川省通江县。原告周芝荣与被告刘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芝荣负担。审 判 长 高浩儒人民陪审员 罗 铤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春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