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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3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四川川桂阳光纸业有限公司与成都中洲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364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对原告四川川桂阳光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中洲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0106民初364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0106民初364号民事裁定书中:“四川川佳阳光纸业有限公司”补正为“四川川桂阳光纸业有限公司”;“成都中州纸业有限公司”补正为“成都中洲纸业有限公司”。审判员  曾祥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艺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