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4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朱立帝与沈阳鹦鹉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立帝,沈阳鹦鹉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4880号原告朱立帝,男,1994年8月16日出生,辽宁省北票市.委托代理人孙佳奇,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鹦鹉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萃路26号6-26房间.法定代表人尹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靓漪,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悦,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志重诉被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志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志重承担。审判员 苑亚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安 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