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执保1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樊俊龙、冯世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樊俊龙,冯世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执保164号之一申请人: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住所:通化市东昌区。法定代表人:修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明宇,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通化市东昌区。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款物。被申请人:樊俊龙,男,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被申请人:冯世国,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诉被告樊俊龙、冯世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7)吉0502执保164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樊俊龙、冯世国价值65,000.00元的财产。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盖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