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石玉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纪尚云、温金龙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玉峰,纪尚云,温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651号申请人石玉峰,男,1965年12月25日生,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乌兰镇。被执行人纪尚云,男,1978年5月14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被执行人温金龙,男,1972年1月2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木凯淖尔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石玉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纪尚云、温金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和解处理,现申请人石玉峰申请撤销(2015)鄂托民初字第11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托民初字第1118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