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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陈胜与吕智慧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胜,吕智慧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833号原告:陈胜,男,199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吕智慧,女,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原告陈胜与被告吕智慧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陈胜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胜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胜负担。审判员  姜敬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明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