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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异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佛山市寰洋进出口有限公司与郭莲珍、佛山市南海区英辉纺织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寰洋进出口有限公司,郭莲珍,佛山市南海区英辉纺织有限公司,冯超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异166号申请人:佛山市寰洋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林毓明。委托代理人:王燕玲,系广东华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明亮,系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郭莲珍,女,汉族,1966年2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英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郭赞德。被执行人:冯超成,男,汉族,1964年2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在本院执行(2017)粤0605执4262号案中,即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寰洋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英辉纺织有限公司、冯超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佛山市寰洋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追加郭莲珍作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已立案审查。在异议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佛山市寰洋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追加郭莲珍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寰洋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追加郭莲珍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属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本院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佛山市寰洋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娟人民陪审员  冯少宽人民陪审员  李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倩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