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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4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发与被告黄学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发,黄学刚,王发,黄学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1036号原告:王发,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告:黄学刚,男,汉族,成年,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原告王发与被告黄学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经法院庭外调解,被告已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故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本合负担。审判员  解本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嘉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