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4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发与被告黄学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发,黄学刚,王发,黄学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4民初1036号原告:王发,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告:黄学刚,男,汉族,成年,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原告王发与被告黄学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经法院庭外调解,被告已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故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本合负担。审判员 解本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嘉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