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3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力公司与邓洁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力公司,邓洁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0104民初3627号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力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袁开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燕,女,1988年3月23日出生,回族,系该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邓洁,女,出生年月日,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力公司与被告邓洁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力公司委托代理人马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全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6-2017年度热力费8298.18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滞纳金20.22元。事实及理由:被告欠原告2016-2017年度热力费共计8298.18元,一直拒绝交纳。被告赵全孝未到庭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房屋提供热力服务(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祥和南一巷279号),供热面积为427.19㎡,热力费22元/㎡,2016-2017年度热力费为8298.18元(427.19㎡×22/㎡),被告未交纳。原告主张滞纳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875‰/月计算,2016-2017年度,主张20天(2017年4月10日至2017年4月30日)。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测温记录附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供用热力合同关系成立,原告为被告提供热力服务,被告理应交纳热力费,故被告应支付原告2016-2017年度热力费9398.18元,因原告诉讼主张8298.18元,本院仅以8298.18元为限予以支持。另被告未向原告支付采暖费,构成违约,原告主张滞纳金属于违约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8298.18元×20天×4.875‰/30天,2017年4月10日至2017年4月30日),金额应为26.96元,本院仅以原告主张的20.22元为限予以支持。本案被告赵全孝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进行答辩,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全孝支付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力公司2016-2017年度热力费8298.18元。二、被告赵全孝支付原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热力公司违约金20.22元。上述应付款项,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立芬速录员 张小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