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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宛龙梅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雨润食品专卖店与唐克亮、王杰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雨润食品专卖店,唐克亮,王杰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年宛龙梅民初字第236号原告雨润食品专卖店。经营者马海林,男,汉族,1976年12月14日出生,住南阳市。委托代理人李公海,男,汉族,1966年1月18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唐克亮,男,汉族,1980年3月10日出生,住南阳市。被告王杰玉,女,汉族,1981年9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信红星,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雨润食品专卖店与被告唐克亮、王杰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公海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信红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雨润食品专卖店诉称,原告是经营猪肉的专卖店,二被告经营猪肉零售生意。二被告经常从原告处购买猪肉,期间欠原告45000元猪肉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一直未付。现依法起诉,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欠款4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至款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唐克亮、王杰玉辩称,欠款已经支付给雨润食品专卖店的员工曹福星。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1日,被告唐克亮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欠肉款45000元整。唐克亮2013.5.21”。另查明,雨润食品专卖店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马海林,现店铺名称变为南阳市卧龙区雨润鲜肉店,经营者变为张焕珍。被告唐克亮与被告王杰玉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欠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唐克亮拖欠原告雨润食品专卖店(经营者马海林)肉款45000元,有被告唐克亮亲笔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凭,因此,原被告之间存在45000元债权债务的关系明确,证据充分。被告唐克亮应向原告清偿欠款及自原告起诉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民事责任。因该笔欠款发生在被告唐克亮、王杰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欠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被告提出欠款已经支付给雨润食品专卖店的员工曹福星,因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唐克亮、王杰玉偿还原告雨润食品专卖店(经营者马海林)货款45000元,并自2015年5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92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青审 判 员  夏喜军人民陪审员  李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怡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