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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4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天津市昭远搬家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融海置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天津市昭远搬家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融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4041号原告:陈某,女,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鸽,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昭远搬家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被告:天津市融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原告陈某与被告天津市昭远搬家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融海置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舒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