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81执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叶学军、袁宇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学军,袁宇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81执939号申请人叶学军,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上海市卢湾区。被执行人袁宇铜,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叶学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袁宇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待有财产可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赣0481民初111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喻世冲审 判 员 吴育松代理审判员 龚 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柯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