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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2民初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王晓明与张挨如、张三宝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明,张挨如,张三宝,白玉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122民初395号原告:王晓明,职工,住托克托县。被告:张挨如,农民,住清水河县。被告:张三宝,职工,住清水河县。被告:白玉才,农民,住清水河县。原告王晓明与被告张挨如、张三宝、白玉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明、被告张挨如、张三宝、白玉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晓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张挨如、张三宝、白玉才立即偿还欠款123000元,2、由张挨如、张三宝、白玉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王晓明给张挨如、张三宝、白玉才在××县施工工程中提供商砼,施工结束后欠商砼款123000元,同时写下欠条一张,约定2016年11月30日前还款60000元,剩余于农历12月28日还清,同时张挨如、张三宝、白玉才均在欠款条上签名。欠款到期后,经王晓明多次催要,张挨如、张三宝、白玉才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故王晓明向法院提起诉讼。张挨如辩称,这个事就是2015年9月份从王晓明处拉商业砼的欠款,当时说好是政府刘爱华的工地上用的商业砼欠款,政府总共应该给155万,就给了50万,就给了30%,张挨如、张三宝、白玉才背着高利给付了一部分给王晓明。2016年11月份,刘爱华答应给钱,最后一分也没给。欠款事实认可。但是因为刘爱华没钱,所以没有履行能力。张三宝辩称,认可商业砼欠款,没有履行能力。白玉才辩称,认可商业砼欠款,没有履行能力。王晓明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为欠条一张,证明张挨如、张三宝、白玉才欠王晓明商砼款123000元,约定2016年11月30日前还款60000元,剩余于农历12月28日还清。经庭审举证、质证,张挨如、张三宝、白玉才对王晓明所举证据认可,本院对王晓明所举证据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王晓明向张挨如、张三宝、白玉才提供商砼,工程结束后尚有123000元商砼款未付清。张挨如、张三宝、白玉才向王晓明出具欠条,约定2016年11月30日前还款60000元,剩余于农历12月28日还清。张挨如、张三宝、白玉才未按约定还款,王晓明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张挨如、张三宝、白玉才与王晓明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张挨如、张三宝、白玉才应支付剩余商砼款。本院对王晓明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挨如、张三宝、白玉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晓明商砼款12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被告张挨如、张三宝、白玉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麟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