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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行监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高开建行政赔偿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川行监字第467号原告高开建诉被告泸定县泸桥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4)甘行终字第5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高开建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在申诉中,本院发现本案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主要证据不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高开建的申诉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缪 泰审判员 朱 珠审判员 王轶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