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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韩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银生,李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173号原告:韩某,男,1961年8月1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东站街道东新南二胡同委***组。被告:李某,女,1985年3月2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东盛街道东盛二条委*组。原告韩银生与被告李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银生撤回对被告李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韩银生负担。审判员  姚筱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东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