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韩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银生,李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173号原告:韩某,男,1961年8月1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东站街道东新南二胡同委***组。被告:李某,女,1985年3月2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东盛街道东盛二条委*组。原告韩银生与被告李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银生撤回对被告李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韩银生负担。审判员 姚筱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东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