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4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晓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晓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4400号原告: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新兴小区(工商银行储蓄所东侧)。法定代表人赵红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领兄,女,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吴晓光,住北京市延庆区,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晓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淑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欢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