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4执8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湖北南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南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4执8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北南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水镜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马冠峰,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志军,下岗工人。申请执行人湖北南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志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的(2011)南漳城民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南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给付借款153144.37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张志军在中国农业银行杭州下沙支行营业中心(账号62×××13)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李 军审判员 谢其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俊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