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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民初2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与魏建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魏建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2031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经营地址四川省江油市太平镇诗仙路中段***号。负责人:周颢林。被告魏建林,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7日,四川省江油市人。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诉被告魏建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农村合作信用联社永丰分社撤回对被告魏建林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玉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方扬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