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5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二喜与徐永强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二喜,徐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5财保5号申请人:张二喜,男,195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常文亮,男,197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系张二喜女婿。被申请人:徐永强,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申请人张二喜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永强驾驶的蒙LZX7**号车辆予以扣押。案外人常文亮自愿用其所有的蒙K817**号小车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张二喜的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徐永强驾驶的蒙LZX7**号车辆;二、查封登记在常文亮名下的蒙K817**号小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苏慧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小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