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执19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950汤永奇与周井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永奇,周井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19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汤永奇,住本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周井国(曾用名周锦国)’住本市开发区朝阳镇西庄村9-19号。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汤永奇与被执行人周井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民终415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周井国工资,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卿审判员 顾 绍 文审判员 周 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正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