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28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贺润斌与被执行人贺卫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润斌,贺卫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8执250号申请执行人:贺润斌,男。被执行人:贺卫卫,男。申请执行人贺润斌与被执行人贺卫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2016)陕0628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贺润斌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贺润斌向申请人贺卫卫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率24%计算)。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贺卫卫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贺卫卫与申请人贺润斌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即:一、被执行人贺卫卫共给付申请人贺润斌借款本息20000元,当庭给付6000元,于2017年9月19日前给付4000元,于2018年1月16日前给付10000元;二、申请人贺润斌自愿放弃所有利息;三、本案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贺卫卫承担。现申请人已领取6000元给付款并撤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已交纳受理费150元及执行费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8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秀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