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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申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彭华与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彭华,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申2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彭华(曾用名彭华全),男,汉族,1971年3月生,,住句容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开发区振兴路8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淮,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彭华因与被申请人句容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桂园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5)句民初字第2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彭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于 竞审判员 章晓东审判员 成宝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迎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