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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7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某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927刑初25号公诉机关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女,1968年12月22日生。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神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检察院以神检公诉刑诉[201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智冠芳、张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4日21时,赵某、毕某、刘某三人到神池县龙泉镇健康南路王某所开设的无牌小旅馆内嫖娼,随后王某安排了自己旅馆里的黄某、张某,又打电话叫了白某,以每人40元的价格为上述三名男性提供非法性服务,王某容留、介绍卖淫女在自己的旅馆内进行卖淫活动,从中向每人抽取10元钱,后被神池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对神池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4日21时许,赵某、毕某、刘某三人到神池县龙泉镇健康南路王某所开设的无牌小旅馆内嫖娼,王某安排了自己旅馆里的黄某、张某,又打电话叫了白某,以每人40元的价格为上述三名男性提供性服务,王某从中向每人抽取10元钱,随后被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相互印证,予以证实:证人赵某的证言;证人毕某的证言;证人刘某的证言;证人白某的证言;证人张某的证言;证人黄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K1409270000002017020010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到案经过;被告人王某的户籍证明;庭审笔录等其它书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开设的旅店内实施了为卖淫者提供场所,介绍嫖客,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在庭审中,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党建华审判员  师立鑫审判员  刘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