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14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保利(厦门)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与陈婧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3民初14269号原告:保利(厦门)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白鹭洲东路8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302919565X。法定代表人:陈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勇、李竞皓,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陈婧,女,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保利(厦门)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公司)与被告陈婧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勇、李竞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婧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保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婧立即向保利公司返还两件物品即5.04克拉FANCYVIVIDYELLOW净度VS2天然艳彩黄钻配钻石戒指一枚、天然彩色钻石“四叶草”戒指一枚。事实和理由:案外人李彬曾与保利公司签订一份《委托拍卖合同》(编号1600402),将相关拍品交由保利公司进行拍卖,后因未能成交而流拍。2016年5月19日,陈婧受李彬委托,前往领取上述委托拍卖合同项下的流拍物品时,一并取走了案外人SZESZE委托保利公司拍卖的两件物品即5.04克拉FANCYVIVIDYELLOW净度VS2天然艳彩黄钻配钻石戒指一枚(保利厦门2016春第LOT1155号拍品)、天然彩色钻石“四叶草”戒指一枚(保利厦门2016春第LOT1161号拍品)。2016年6月13日,保利公司在盘点中发现上述两件物品被陈婧取走,即与陈婧联系,请求其返还。但是,陈婧未予明确答复。此后,保利公司多次与陈婧联系,要求其立即返还上述物品,并按其要求将保利厦门2016春第LOT1155、LOT1161号拍品的合同、出库单等资料发给其确认,但是陈婧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诿搪塞,拒不返还。即便保利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委托律师向陈婧发出《律师函》,陈婧仍不予理会。保利公司认为,陈婧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上述两件物品,应当返还给保利公司。陈婧拒不返还的行为,导致保利公司面临承担相关物品灭失的赔偿责任。陈婧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9日,陈婧作为“取货人”在保利公司作出的编号为20160519004、20160519005的《出库清单》签字并取走相关物品。编号为20160519004的《出库清单》登记“合同号1600403”项下的5.04克拉FANCYVIVIDYELLOW净度VS2天然艳彩方形切割黄钻配钻石戒指、天然彩色钻石[四叶草]戒指2件拍品(以下简称涉案物品)。编号为20160519005的《出库清单》登记“合同号1600402”项下的9.1克拉E色净度VS2天然钻石配钻石戒指等10件拍品。后,保利公司工作人员陈家明、庄玉水、张玉敏通过电话、短信的方式联系陈婧,要求陈婧返还涉案物品,均未果。2016年8月10日,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受保利公司委托,通过特快专递邮件方式向陈婧(收件地址为“厦门市洪莲东二里158号1003室”)发出《律师函》,以保利厦门2016春第LOT1155、LOT1161号拍品(即涉案物品)系他人交由保利公司进行拍卖的物品,陈婧取得涉案物品没有法律依据为由,要求陈婧立即返还保利厦门2016春第LOT1155、LOT1161号拍品。该邮件的投递情况为2016年8月11日“他人收”。2016年8月31日,保利公司以不当得利为案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涉案物品系案外人“SZESZE”(施思)委托保利公司拍卖的物品,双方签订《委托拍卖合同》(编号为1600403)。编号为20160519005的《出库清单》登记“合同号1600402”项下的9.1克拉E色净度VS2天然钻石配钻石戒指等10件拍品系案外人李彬委托保利公司拍卖的物品,双方签订《委托拍卖合同》(编号为1600402)。审理中,陈婧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确认诉讼文书送达地址为“厦门市思明区洪莲东二里158号1003”。上述事实,有《出库清单》《律师函》《委托拍卖合同》《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以及法庭笔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占有的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行使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请求权的主体应为原占有人,请求权的相对人应为现占有人;二是须有侵占行为或者事实,且侵占行为的结果导致原占有人丧失占有。本案中,陈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抗辩权利。保利公司基于委托拍卖合同取得涉案物品的占有权利,陈婧经保利公司的工作人员交付后取得涉案物品。因此,涉案物品的原占有人系保利公司,现占有人为陈婧。陈婧在没有合法事由的情况下占有涉案物品,导致保利公司丧失占有,故保利公司要求陈婧返还涉案物品,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保利公司以不当得利作为起诉案由,存在不当,予以纠正。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陈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保利(厦门)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返还5.04克拉FANCYVIVIDYELLOW净度VS2天然艳彩黄钻配钻石戒指一枚、天然彩色钻石“四叶草”戒指一枚。案件受理费21495元,由陈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锦璇)审 判 员 (郭国超)人民陪审员 (齐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 员( 程万 里)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