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23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米强与王千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强,王千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6)宁0423执616号申请执行人:米强,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申请执行人:王千军,男,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隆德县。申请执行人米强与被执行人王千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隆民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千军不落不明,本案在短期内不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隆民初字第578号民判决书的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志凯审判员 温振和审判员 梁 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冠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