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3执17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蓝江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蓝江艳,韦华胜,广西长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3执1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住所地平果县马头镇朝阳一巷6号。法定代表人黄佳源,行长。委托代理人凌瑞洪,男,该行员工。被执行人蓝江艳,女,1972年2月2日出生,壮族,现住平果县。被执行人韦华胜,男,1970年3月7日出生,壮族,现住平果县。被执行人广西长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大沙田开发区德政路141号南宁正大员工小区第6栋102号。法定代表人李雄,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7)桂1023执170号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蓝江艳、韦华胜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3执17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贵业审 判 员 周天宁代理审判员 屈秀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克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