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7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戴炽灵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炽灵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238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炽灵(曾用名戴金灵),男,1983年4月23日出生于佛山市三水区,汉族,初中文化,在业,住佛山市三水区。因本案于2016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3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7〕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炽灵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炽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戴炽灵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锦江路富特容器厂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戴炽灵的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75.6mg/100ml。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戴炽灵判处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戴炽灵在庭审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戴炽灵的供述和辩解,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视听资料,查获经过和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戴炽灵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戴炽灵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炽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甘 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碧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