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2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谢美华与林新祖、林素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美华,林新祖,林素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2546号原告:谢美华,女,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财,仙游县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新祖,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林素菊,女,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阮腾飞,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系仙游县龙华镇林内村委会推荐。原告��美华诉被告林新祖、林素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谢美华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谢美华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美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谢美华负担。审判员 林乘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利洪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