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83民初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双全与王旭、王有盼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双全,王旭,王有盼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83民初1448号原告:张双全,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晋州市,被告:王旭,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晋州市,被告:王有盼,女,1986年2月26日出生,民族,职业,现住晋州市,原告张双全与被告王旭、王有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张双全、被告王旭、被告王有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双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共同偿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袜品生意。2015年12月21日,被告王有盼借原告现金6万元,并约定利息1分,王有盼为原告出具借据,签写的被告王旭的名字。至今本息未还,要求依法判决。二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被告王旭认为,借原告款项是被告王有盼出面借款用于经营袜业,经营袜业的账目和资金都由被告王有盼掌管,现在夫妻闹离婚,应由被告王有盼负责偿还。被告王有盼认为,借原告款项用于经营袜业,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王旭是一家之主,所以给原告写借条时写的王旭姓名。本院查明并认定以下事实: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现夫妻发生矛盾,已经分居。2015年12月21日,被告王有盼以被告王旭名义从原告处借款6万元,未约定还款期限,但约定月息1分,有被告王有盼给原告书写借条,借条写明:2015年12月21号王旭代张双全陆万元整利息1分12.21王旭。本院认为,王旭、王有盼承认张双全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张双全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原被告约定的月息1分折合年利率12%,未超出法律规定标准,应从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12%给付原告利息。借原告款项二被告用于经营袜业,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旭、王有盼偿还原告张双全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王旭、王有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淑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紫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