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1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与被告刘福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刘福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1931号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宇辉。 委托代理人钟敬杨。 被告刘福宸。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与被告刘福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立文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雷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