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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7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唐耀清与陈美生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耀清,陈美生,朱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7执66-1号申请执行人唐耀清,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陈美生,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祁阳县河洲镇。被执行人朱芸,女,1974年10月15日出生,住衡阳市石鼓区。根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407民初6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美生、朱芸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X元及利息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现因申请执行人唐耀清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唐耀清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年福审判员  蒋志成审判员  何小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龙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