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1民初2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娜与刘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娜,刘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2283号原告:张娜,女,199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玉霞,女,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娜与被告刘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甘 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