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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猛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6刑初197号公诉机关颍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猛,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2017年2月28日到颍上县公安局投案,同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颍检公诉刑诉[2017]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征得被告人刘猛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花艳、代理检察员杨少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0日晚上,刘翼豪(已判刑)开车带着李国伟(已判刑)、刘猛等人来到颍上县六十铺镇吴庄一赌场内向彭显富讨债,刘翼豪先与彭显富、李某发生争执,后喊李国伟、刘猛等人下车打架。被告人刘猛伙同刘翼豪、李国伟等人遂从车内取出尖头钢管,将李某右颈部等部位打伤。经法医鉴定李某颈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另查明,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刘猛主动到颍上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共同故意伤害李某的全部经过。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资料、归案情况说明、前科情况说明、谅解书、收据、社区影响调查评估意见等;证人沈某、杨某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同案人刘翼豪、李国伟的供述、法医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猛伙同他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造成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受到惩处。被告人刘猛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整个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被害人对刘猛表示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刘猛所在社区认为刘猛之前表现较好,符合社区矫治条件。本院综合全案情节决定对被告人刘猛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益不受侵害,对被告人刘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江审 判 员 白 蕾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晓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