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执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立平、张立柱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平,张立柱,张念森,丁斌,谈晓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执815号申请执行人:张立平。申请执行人:张立柱。申请执行人:张念森。被执行人:丁斌。被执行人:谈晓丽。申请执行人张立平、张立柱、张念森与被执行人丁斌、谈晓丽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谈晓丽在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哥庄支行账户为62×××46的银行存款500万元。因被执行人丁斌、谈晓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扣划了谈晓丽在该账户的存款2112829.6元,扣除执行费20300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本金、逾期利息、罚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2092529.6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8条第1项,裁定如下:本院(2014)青民二商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江涛代理审判员 郭 岱代理审判员 徐 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