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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7102执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庄伟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7102执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负责人:郝子健,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敬良,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艳,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庄伟,男,1968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庄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庄伟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庄伟在交通银行青岛山东路支行的银行存款266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闫培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慧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