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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7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马召连诉皇建孝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召连,皇建孝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7民初372号原告马召连,壶关县人。被告皇建孝,壶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召连诉被告皇建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召连与被告皇建孝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召连与被告皇建孝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在本案诉讼期间请求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召连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召连承担。审 判 长  杨志岗人民陪审员  宋 丽人民陪审员  刘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