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7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马召连诉皇建孝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召连,皇建孝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7民初372号原告马召连,壶关县人。被告皇建孝,壶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召连诉被告皇建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召连与被告皇建孝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召连与被告皇建孝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在本案诉讼期间请求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召连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召连承担。审 判 长 杨志岗人民陪审员 宋 丽人民陪审员 刘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