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6民初1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1942号原告:张某,女,198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李某,男,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无悖于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丁守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