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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6民初1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1942号原告:张某,女,198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李某,男,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无悖于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丁守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