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桂林诉被告穆昭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林,穆昭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302民初264号原告刘桂林,男,1969年出生,汉族,阳泉市平定县人,现居住阳泉市矿区。委托代理人王向军,山西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穆昭凤,女,1983年出生,汉族,现居住阳泉市城区凤凰城。委托代理人姚成明,山西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桂林诉被告穆昭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桂林诉称,被告与杨某某(已死亡)原是夫妻关系,自2013年3月至2015年,杨某某先后借原告100万元人民币,多次催要无果,故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被告穆昭凤辩称,其与杨某某已于2016年11月10日离婚,双方已不是夫妻关系,故依法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杨某某一直正常工作,是否在外做生意或借款,被告不知道。经审理查明,被告穆昭凤与杨某某(已死亡)于2008年12月29日结婚,原告与杨某某于2012年10月认识,系朋友关系,杨某某于2013年3月至2015年期间先后借原告100万元(2013年3月借40万元,2014年4月借10万元,2014年7月借20万元,2014年10月借10万元,2015年6月借20万元),后又更换了借条时间,均为2016年,已支付利息。被告与杨某某婚后购买位于阳泉市城区德胜东街凤凰城住宅小区13号楼3单元302号住房一套,面积为120.19平方米,后双方于2016年11月10日在阳泉市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内容为:上述房屋归被告所有,婚姻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由杨某某负责。杨某某于2017年2月6日死亡。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连带责任。被告辩称,杨某某是否在外做生意或借款均不知道,其与杨某某已于2016年11月10日离婚,故依法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各持己见,达不成协议。本院认为,被告穆昭凤与杨某某原系夫妻关系,杨某某借原告的钱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穆昭凤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桂林借款100万元。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800元由被告穆昭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建强人民陪审员 赵爱平人民陪审员 赵建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荣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