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执字第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赵飞、王志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飞,王志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民执字第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飞,男,汉族,1980年6月6日出生,住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被执行人:王志德,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住南和县,赵飞申请执行王志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和县人民法院(2012)南民一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权力,权利人赵飞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赵飞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和县人民法院(2012)南民一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胜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