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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星宇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星宇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109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星宇,曾用名陈柏冉,女,1992年12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汉族,大学文化,家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2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2月13日被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郑文萍,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0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星宇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星宇及辩护人郑文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7日,被告人陈星宇使用虚假身份,使用模拟器在浪莎商城微信公众号上订购丝袜、男袜、平角裤等物品(价值人民币9616元)。后被告人陈星宇在网络上下载“抓包软件”,并使用该软件修改订单信息,在未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将订单状态从待付款状态修改为已支付状态,达到骗取商品的目的。被告人陈星宇在收到货物后感到害怕,将涉案商品退还给浪莎公司。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星宇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余某的陈述,证人赵某1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光盘,浪莎公司退还物品明细,涉案物品明细,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到案经过,被告人陈星宇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星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星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郑文萍提出被告人陈星宇认罪态度好、赃物已返还、系初犯,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星宇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王益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陈珊珊代书记员 吴 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