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5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文辉龙与炎陵县晁鑫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辉龙,炎陵县晁鑫硅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5执306号申请执行人文辉龙,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天诚小区*栋***号。被执行人炎陵县晁鑫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炎陵县沔渡镇夏馆村。法定代表人谭理剑。申请执行人文辉龙与被执行人炎陵县晁鑫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6)湘0225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炎陵县晁鑫硅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225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文辉龙发现被执行人炎陵县晁鑫硅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段友斌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罗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