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刑终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应兰花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应兰花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终279号原公诉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应兰花,女,1986年5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11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辩护人XX,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应兰花犯诈骗罪一案,于二0一七年二月十三日作出(2016)湘0103刑初37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应兰花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应兰花因在外欠下巨额债务,被人追讨无力偿还。2015年9月,被告人应兰花便联系其曾经帮忙购置奥迪小汽车的陈某1商议共同做二手车生意,陈某1予以同意。2015年9月26日被告人应兰花与被害人陈某1至浙江省宁波市泛洋盛二手车行看车,被告人应兰花谎称以人民币239万元的价格购买2台X5宝马、1台卡宴、1台奥迪A8、1台宝马525型等共计5台车,被告人应兰花并称已联系好买家,只需与被害人陈某1每人出资一半购得该车,即可获得丰厚利润,向被害人陈某1出示其身份证和借条,由此催促被害人陈某1尽快汇钱。同年9月28日,被害人陈某1安排其父亲在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路光大银行将人民币119.5万元汇至被告人应兰花指定账上,被告人应兰花收到该款后并未用于购车,而是将款用于偿还债务等,并将手机关机失去联系。2015年11月16日,被告人应兰花被抓获归案。该院确认的定案证据有:银行客户对账单、个人账户取存款明细,车辆买卖协议,借条,手机短信记录,抓获经过,证人陈某2、胡某、周某、黄某、封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被告人应兰花的身份证明,被告人应兰花的供述和辩解等。该院认为,被告人应兰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应兰花归案后及法庭审理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被告人应兰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应兰花退赔被害人陈某1损失人民币119.5万元。上诉人应兰花上诉称:“其与被害人陈某1是合作关系,其事先没有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财,其非法占有的犯意是在钱到手后才产生,其行为构成侵占罪,而非诈骗罪;其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亦持相同观点。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应兰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119.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上诉人应兰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上诉人应兰花的诈骗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的损失应予赔偿。上诉人应兰花上诉称:“其与被害人陈某1是合作关系,其事先没有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财,其非法占有的犯意是在钱到手后才产生,其行为构成侵占罪,而非诈骗罪;其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经查,有上诉人应兰花的供述与证人胡某、周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证明上诉人应兰花并非是到宁波泛洋盛车行购买二手车,而是虚构买车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虚构事实在前,被害人汇款在后,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应兰花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应兰花的犯罪数额、犯罪情节及其所具有的如实供述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均进行了综合评判,在法定量刑幅度内量刑,量刑适当。故其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欧阳华审 判 员 蒋家来代理审判员 赵 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 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